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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作者: 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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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各厅(局),区属企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中央驻宁单位: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工作程序,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3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宁财(综)发[2008]174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已丢失或遗失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补办新证前由本人到当地报刊(日报、晚报)进行登报声明。

  二、补办证时由本人持刊有声明的报刊原件到所在地财政局提交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原证书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发证日期、档案号码、学历、签发机关、丢失的原因等。

  三、各县(区)财政局按规定将申请补办证书的情况统一报所属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计科按规定负责办理。

  四、各市、县(区)财政局会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05]1107号)规定办理,在补办、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全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请各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办情况汇总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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