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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法二》复习资料:稿酬所得
来源/作者: 择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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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判断稿酬所得的关键:未出版、发表的,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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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以下问题:170页(三)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择学网-会计频道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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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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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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