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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择学网-会计频道 (1)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 (2)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择学网-会计频道 2.熟悉以下内容: (1)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 (2)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的条件; (3)委托人、竞买人、拍卖人违反《拍卖法》的法律责任。 择学网-会计频道 3.了解以下内容: (1)拍卖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拍卖法律关系的要素; (3)拍卖标的的种类和基本要求; (4)拍卖程序。 (三)要点内容 1.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 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4)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如果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则应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并应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2.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1)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2)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2)委托人不得参与 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3)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择学网-会计频道 拍卖人的权利:(1)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2)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拍卖人的义务:(1)应当向况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2)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3)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 拍卖人拍卖。(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 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竞买人的权利:(1)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2)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择学网-会计频道 竞买人的义务:(1)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2)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买受人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的义务:(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 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2)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于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及其管理、法律责任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辨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滥用优势地位的表现; 择学网-会计频道 (2)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 (3)商业贿赂的表现; 择学网-会计频道 (4)非法低价销售的表现及其例外情况;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6)非法有奖销售的表现;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择学网-会计频道 2.熟悉以下内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3)虚假标识的表现; 择学网-会计频道 (4)虚假宣传的表现; (5)强行搭售的表现; 择学网-会计频道 (6)商业诽谤的表现; (7)串通招标投标的表现; (8)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9)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择学网-会计频道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的内容。 3.了解以下内容: 择学网-会计频道 (1)竞争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择学网-会计频道 (三)要点内容 1.滥用优势地位的表现 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公用企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择学网-会计频道 2.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 择学网-会计频道 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有两种典型形式:(1)限制购买或者限制经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职权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定其他 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2)地方封锁。表现为:限定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 3.商业贿赂的表现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个人回扣等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在我国当前经济活动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 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暗中约定的,由交易一定当事人从收取的货款或酬金中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有价证券或者财物。 择学网-会计频道 4.非法低价销售的表现及其例外情况 择学网-会计频道 非法低价销售即亏本销售,又称低于成本价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下列 原因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 品。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 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权利人 的职工或者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 为等。另外,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择学网-会计频道 6.非法有奖销售的表现 择学网-会计频道 非法有奖销售,即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不 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择学网-会计频道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9项基本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教育权;(8)价格权;(9)监督权。
八、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土地和房地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土地资源的权属、保护、管理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房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6)非法有奖销售的表现;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择学网-会计频道 2.熟悉以下内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3)虚假标识的表现; 择学网-会计频道 (4)虚假宣传的表现; (5)强行搭售的表现; 择学网-会计频道 (6)商业诽谤的表现; (7)串通招标投标的表现; (8)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9)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择学网-会计频道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的内容。 3.了解以下内容: 择学网-会计频道 (1)竞争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择学网-会计频道 (三)要点内容 1.滥用优势地位的表现 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公用企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择学网-会计频道 2.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 择学网-会计频道 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有两种典型形式:(1)限制购买或者限制经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职权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定其他 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2)地方封锁。表现为:限定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 3.商业贿赂的表现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个人回扣等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在我国当前经济活动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 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暗中约定的,由交易一定当事人从收取的货款或酬金中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有价证券或者财物。 择学网-会计频道 4.非法低价销售的表现及其例外情况 择学网-会计频道 非法低价销售即亏本销售,又称低于成本价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下列 原因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 品。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 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权利人 的职工或者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 为等。另外,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择学网-会计频道 6.非法有奖销售的表现 择学网-会计频道 非法有奖销售,即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不 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择学网-会计频道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9项基本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教育权;(8)价格权;(9)监督权。
八、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土地和房地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土地资源的权属、保护、管理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房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土地和房地产法律知识解决土地使用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择学网-会计频道 1.掌握以下内容: 择学网-会计频道 (1)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2)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的基本措施; 择学网-会计频道 (3)建设用地补偿的费用范围、标准和劳动力安置措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择学网-会计频道 (5)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择学网-会计频道 (6)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7)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情形; 择学网-会计频道 (8)房地产抵押的范围; 择学网-会计频道 (9)抵押房地产处分的条件和方式; 择学网-会计频道 (10)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基本要求。 择学网-会计频道 2.熟悉以下内容: 择学网-会计频道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择学网-会计频道 (2)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范围; 择学网-会计频道 (3)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择学网-会计频道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和特征;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 (6)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择学网-会计频道 (7)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情形; (8)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基本要求; 择学网-会计频道 (9)房地产开发的基本要求; 择学网-会计频道 (10)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的基本要求; (11)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2)房地产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3)土地产权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情形和基本要求; (14)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基本要求。 3.了解以下内容: 择学网-会计频道 (1)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2)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情况; (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概念;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 择学网-会计频道 (6)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 (7)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原则; 择学网-会计频道 (8)房地产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择学网-会计频道 (9)房地产交易的概念和形式; (10)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和形式; (11)房地产抵押的概念; 择学网-会计频道 (12)房地产租赁的概念; 择学网-会计频道 (13)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择学网-会计频道 (三)要点内容 1.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择学网-会计频道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 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组织 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 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的基本措施 择学网-会计频道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耕地,1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和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俱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 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该幅土地原 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择学网-会计频道 承包经营耕地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而闲置的,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3.建设用地补偿的费用范围、标准和劳动力安置措施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土地和房地产法律知识解决土地使用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择学网-会计频道 1.掌握以下内容: 择学网-会计频道 (1)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2)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的基本措施; 择学网-会计频道 (3)建设用地补偿的费用范围、标准和劳动力安置措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择学网-会计频道 (5)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择学网-会计频道 (6)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7)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情形; 择学网-会计频道 (8)房地产抵押的范围; 择学网-会计频道 (9)抵押房地产处分的条件和方式; 择学网-会计频道 (10)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基本要求。 择学网-会计频道 2.熟悉以下内容: 择学网-会计频道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择学网-会计频道 (2)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范围; 择学网-会计频道 (3)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择学网-会计频道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和特征;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 (6)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择学网-会计频道 (7)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情形; (8)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基本要求; 择学网-会计频道 (9)房地产开发的基本要求; 择学网-会计频道 (10)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的基本要求; (11)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2)房地产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3)土地产权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情形和基本要求; (14)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基本要求。 3.了解以下内容: 择学网-会计频道 (1)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2)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情况; (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概念;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 择学网-会计频道 (6)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 (7)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原则; 择学网-会计频道 (8)房地产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择学网-会计频道 (9)房地产交易的概念和形式; (10)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和形式; (11)房地产抵押的概念; 择学网-会计频道 (12)房地产租赁的概念; 择学网-会计频道 (13)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择学网-会计频道 (三)要点内容 1.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择学网-会计频道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 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组织 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 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的基本措施 择学网-会计频道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耕地,1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和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俱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 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该幅土地原 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择学网-会计频道 承包经营耕地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而闲置的,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3.建设用地补偿的费用范围、标准和劳动力安置措施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择学网-会计频道 (2)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 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 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择学网-会计频道 (3)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择学网-会计频道 (4)劳动力安置。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扩大农副业生产和发展乡镇企 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被征地 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按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双方协议三种方式,但应尽量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上述方式的,才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5.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享有者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手 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已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已形成工业 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一般不能转让其占用的房地产。确需转让的,应当按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准予转让的, 应当将土地使用权由划拨改为出让,由转让房地产的一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依照国家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预售方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 工许可证;(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预售方投入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办理预售登 记,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择学网-会计频道 7.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情形 择学网-会计频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 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择学网-会计频道
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择学网-会计频道 (2)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 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 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择学网-会计频道 (3)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择学网-会计频道 (4)劳动力安置。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扩大农副业生产和发展乡镇企 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被征地 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按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双方协议三种方式,但应尽量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上述方式的,才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5.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享有者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手 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已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已形成工业 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一般不能转让其占用的房地产。确需转让的,应当按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准予转让的, 应当将土地使用权由划拨改为出让,由转让房地产的一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依照国家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预售方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 工许可证;(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预售方投入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办理预售登 记,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择学网-会计频道 7.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情形 择学网-会计频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 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择学网-会计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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